各供货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于2014年11月发布了《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本单位属于四个行业中的零售农产品行业。为了符合上述公告的规定,在与经营上述所列农产品的供货商进行结算时结算方式变更如下:
1、自2015年1月开始的结算周期,本单位将结算信息分为农产品和非农产品两类,凡供货商品中包含公告所列农产品的结算单,在结算信息中会单独列出;
2、供货商在为本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将结算信息中列出的农产品和非农产品分别开具发票,但不影响货款的结算。
3、凡在2015年后,经营公告中所列的农产品商品的供货商,在开具发票时未单独开具农产品,将农产品与非农产品合并开具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按上述要求重新开票后在结算。
特此通知。
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公司结算中心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