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应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2019年4月1日起,原增值税应税行为税率16%的调整至13%;原增值税应税行为税率10%的调整至9%。各供应商供应的商品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验收入库但未出结算单的,2019年4月以后按照正常账期出具结算单,供应商按照结算单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按照原结算流程执行;供应商不能按照结算单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按照以下公式补交相关税金差额:
应收取的专票抵扣损失金额计算表:
厂家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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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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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单含税金额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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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专票抵扣损失的部分②=①*[1/(1+新税率)-1/(1+原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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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单人: 财务部签字:
具体结算流程如下:由结算中心填制计算表,由供应商交由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将该金额录入条款“税率调整”(此笔条款只提供收据),再由供应商将计算表和相关结算材料一起交付结算中心结账。
特此通知
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部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