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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货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4-21 来源: 点击:10196次
关于供货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
敬告各供货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于2016年5月1日起所开具的地税服务业发票的费用项目(包括:促销服务费、展示服务费、违约金、提前付款现金折扣)将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届时请各供货商及时领取发票,以免因发票超过认证期,影响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注:每月发票领取时间为月底最后三个工作日
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计部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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